今天,谁也阻止不了“网络电视”

发布者:猫眼工作室   日期:2009-08-20   浏览:3995

        今天,谁也阻止不了“网络电视”

8月14日,广电总局一纸《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引起轩然大波。消息一出,即有彩电厂商指该通知将极大损害互联网电视厂商积极性,对三网融合极为不利,且这已经是广电总局四年内第三次发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规定。  

网络电视热销近250万

进入09年,国内彩电企业纷纷推出一种崭新的彩电产品“网络电视”。这种电视机通过内置的嵌入式芯片和程序,或者外接的专门机顶盒实现了电视“上网”的功能。目前这类网络电视能够支持网络新闻信息、音乐等音频信息、电影等视频信息的即时播放或者下载播放。

在推出网络电视的同时,各大彩电企业纷纷采用不同的方式“笼络”网路内容或者与门户网站合作,或者自己建立视频等内容供应链,进入“内容产业”。

网络电视的推出,一时间彻底改变了电视节目只能来源自电视台或者广播电台的“传统”。众多为彩电企业提供内容的网站媒体渐渐显现出传统“电视台”的角色特点,甚至还包括自主提供网络电视内容的彩电企业自身,也在“至少向一个音像发行商”的角色变形。

据统计,国内消费者对网络电视的认可率达到8成以上,实际有购买意向消费者在55%以上。即便是受制于目前产品“网络功能还比较单一”,09年上半年也有超过四分之一的消费者选择了具有网络功能的电视产品,实际市场销售量近250万台。业内专家表示,未来不排除所有电视产品具有网络功能的可能。

“网络电视”这种崭新的产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多方部门,包括主要的监管部门:负责内容和电视台的广电总局和负责电子产业的工业信息化部的关注。

多种途径网络内容可以上电视

网络电视的本质是电视机网络上的内容:包括新闻、资讯、音视频甚至购物支付行为等等。它反映了三网融合和全业务运营的互联网和广电网络发展的基本趋势。

网络电视又可称为IPTV电视。国内电信企业已经在广东、江浙一带展开IPTV业务的受理工作。IPTV电视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和电脑实现类似看电视的功能。此次彩电企业推出的网络电视与传统IPTV电视的不同在于他彻底的颠覆了传统“内容传播”途径的限制,实现了电脑、电视功能,网络网站和电视台功能的“融合”。

其实,消费者在电视机上享受网络“内容”的方式很多:最常见的方式是将电视机作为显示器直接连接电脑主机使用;另一种方式是通过一种称作高清播放机的设备播放下载下来的网络音视频内容;而通过在电脑上加装电视卡等附件也可以实现电脑既可以看网络又可以看电视的功能。

专家指出,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应该更多的看到内容制作、内容提供和传输、内容展示这样的产业链环节,而不是传统电脑、电视,网络站、电视台的区别。网络电视终端不过是一种新型的内容展示工具;彩电企业与内同提供商、传输商建立业务联系,甚至自己涉足其中也并非不可。更为重要的是,消费者需要在不同的终端上实现不同的内容的展示:即便没有网络电视,还会有很多消费者利用电脑电视的组合,在电视上上网,在电脑上看电视——这一趋势是阻止不了的。

广电总局无意“狙击”网络电视

广电局作为内容的主要监管机构,以及电视台的东家,面对网络电视的出现必然会有所行动:《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就体现了这一点。

作为内容监管者,广电总局决不能“玩忽职守”,他有义务负责其网络电视内容的合法性、对著作权、版权的合理保护等环节政策规章的制定。作为电视台的东家,他又面临着网络电视的出现会对电视台的传统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利益尴尬”。作为广电网络建设的实际“指挥者”,他又必须保障一张“全业务的NGB”网络的“实现和赢利”。

由此看来广电总局的为难之处很不少,它既是监管者,优势内容制作、传输的受益者。从长远利益,广电总局必须推进三网融合,尤其是广电网络的改造进程以及崭新业务形态的发掘工作(例如网络电视),同时在短期利益上又必须保障电视台和传统广电企业拥有足够的转型资源准备。——由此来看,网络电视也很符合广电总局的长远价值,在众多利益冲突中广电总局没有任何理由“狙击”网络电视。

部门博弈,网络电视不会一波三折

《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求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电总局此次的行为主要体现了内容监管者角色的义务,而其规定的对象也主要是“内容提供者”,而与彩电制造业关系并不大。

对于任何一个行业的从业者获得其必要的从业资格既是一项义务又是一项权利:例如餐饮业的卫生许可、医疗的医疗许可等等。当然从事网络视听节目也必须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建立起符合国民利益的内容管理制度:包括内容的质量合法性的监管、对制作人著作权人权利的保障、对节目接收者的必要权利的保障等等——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广电总局的新规在网络电视正如火如荼的普及的时候及时出台肯定时间好事情。

不过,广电总局的动作总会引起误解。由于作为内容商电视台和广电网络的“东家”的特殊利益身份,广电总局的新规被误解必然成为一种内在的“思维定势”。这与彩电企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工业与信息化部与彩电企业没有直接利益联系,只具有监管和规划者角色的身份给人的“暗示”截然不同——工信部的规定更容易被解读成“公正推进三网融合”。

考虑网络电视内容监管问题的第一个前提必须是建立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保护广大民众正常享有合法内容欣赏权益的基础上的。对于前者,国内视听节目的知识产权权益所有者正式以电视台为主体的视听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而广电总局又是这些电视台的东家。因此,只要广电总局的规定是合理的,是保护电视台利益的,那么就难免有“误解和非议”了。

“既然电视台拥有内容资源,广电总局根本不需要可以保护电视台的利益:有人敢盗版那就多打几个官司就可以了,法律可定会还电视台一个公正”,一位知名专家表示,“由此看来广电总局新规的价值不在于保护了电视台的利益,而在于规范了这个新兴的产业,从根本上是在保护整个产业的利益”。

广电总局无意阻止网络电视的发展,也不可能去阻止网络电视的发展:未来广电总局的NGB网络也要有类似的新型业务,电视台的内容也期望通过更多的途径“卖钱”,因此人们对“网络电视前途的担忧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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